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902号
原告:万忠芝,女,汉族,住沈阳市。
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忠芝诉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未出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东杰 关注公众号“”
万忠芝与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902号
原告:万忠芝,女,汉族,住沈阳市。
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忠芝诉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未出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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