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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7524号

万锦涛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张的纲小吃店,张的纲知识产权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锦涛,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张的纲小吃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524号申请执行人万锦涛。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张的纲小吃店。法定代表人张的纲。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张的纲小吃店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吴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