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7171号原告吴什云,女,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通,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
原告吴什云诉被告李通、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伤情需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具体的起诉数额,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由”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什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申力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