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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784号

徐俊梅与高培超、方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俊梅,高培超,方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784号原告徐俊梅,女,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高培超,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方晓霞,女,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徐俊梅诉被告高培超、方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徐俊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学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呼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