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督24号申请人尹召勇。被申请人张汝笑。申请人尹召勇与被申请人张汝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11日发出(2016)冀0581民督2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汝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8月3日申请人尹召勇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冀0581民督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0元,由申请人尹召勇负担。
审判员 乞国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