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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684号

王文通与宫巴特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通,宫巴特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通,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宫巴特尔,男,3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王文通与被执行人宫巴特尔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