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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晓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李晓龙,刘阳,才志民,张艳君,张铁,李桂芬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晓龙,男,1990年08月1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虹南村585号。身份证号:211402199008134018。被执行人刘阳,女,1990年01月17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石灰窑子村杨河沟屯23号。身份证号:211402199001174885。被执行人才志民,男,1979年06月2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虹南村南沟屯30号。身份证号:211402197906254012。被执行人张艳君,女,1978年05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虹南村南沟屯30号。身份证号:21140219780510404X。被执行人张铁,男,1963年09月0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大安村43号。身份证号:21140219630909401X。被执行人李桂芬,女,1963年02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大安村43号。身份证号:211402196302194042。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葫南证经证字第174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葫南证经证字第17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宏伟

审判员  吴兴琦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