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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663号

刘志刚诉胡慧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志刚,胡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663号

原告:刘志刚,男,39岁。

被告:胡慧,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胡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