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773号
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1楼1801室。法定代表人顾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三丫,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艺苓。
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艺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