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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019号之二

赵鹏与赵立娜、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鹏,赵立娜,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0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立娜,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执行人赵立娜、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鹏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立娜、王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赵立娜、王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1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冬

审 判 员  吴凤敏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