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730号
原告:伊永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王栋之父。
被告:纪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伊永平诉被告王栋、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纪颖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纪颖应诉,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纪颖其他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纪颖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纪颖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遂申请公告送达,但其在本院给予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纪颖准确的住址情况,同时原告未在本院给予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原告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7元,全部退还原告伊永平。
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国敏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