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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督57号

申请人杨琼诉被申请人湖南本宫会计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杨琼,湖南本宫会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103民督57号申请人杨琼,女,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本宫会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180号天鸿小区他城时代公寓B1526房。法定代表人冷移忠。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3223元未予发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琼出具了加盖其公章的工资欠条,该欠条至今尚未履行。申请人杨琼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条载明的工资款322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琼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南本宫会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琼劳务报酬3223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华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