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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569号

陈秀明申请执行杨红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秀明,杨红艳,肖创新,杨建,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三台县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陈秀明,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居民。被执行人;杨红艳,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居民。

被执行人:肖创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被执行人:杨建,男,汉族,住址不详,系杨红艳之弟。

被执行人: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城南过路滩。

法定代表人:杨红艳。

被执行人:三台县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长坪佳桥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杨红艳。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0722民初字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杨红艳、肖创新、杨建、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三台县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旭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