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法定代表人陈健康,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兰金永,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职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练勇军,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被执行人安贵仙,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练勇军、安贵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练勇军、安贵仙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练勇军、安贵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426元,承担执行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练勇军、安贵仙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练勇军、安贵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练勇军、安贵仙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钱省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