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日升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温州市平阳县。
被执行人:芜湖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侯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