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1226号
原告:袁永昌。
原告:袁永全。
原告:袁永翠。
原告:袁永清。
被告:刘文保,性。
被告:荆门市顺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30号。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8号(东方名都)1幢5层0501室本院在审理袁永昌、袁永全、袁永翠、袁永清与刘文保、荆门市顺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永昌等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永昌、袁永全、袁永翠、袁永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昌、袁永全、袁永翠、袁永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晚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