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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执恢2-3号

徐萍与王显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萍,王显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徐萍。

委托代理人:翟丽娜。

被执行人:王显涛。本院在执行徐萍与被执行人王显涛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显涛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显涛银行存款人民币2071200元(数额以实际划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施柏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