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475号原告许某某,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来某某,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自愿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皇永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雪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