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1206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李长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毅,该司员工。
被告:谢伟华,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诉被告谢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植朝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