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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546号

高进安与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进安,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546号申请执行人高进安,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法定代表人高进安,副经理。申请执行人高进安和被执行人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6507.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蔡庆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