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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胜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王胜军,郝春艳,闫海,蔡金龙,曹国华,李晶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兴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胜军,男,1972年04月0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马道村达子门屯87号。身份证号:210719197204065914。被执行人郝春艳,女,1970年03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兰甲乡小西沟村二组138号。身份证号:210704197003197449。被执行人闫海,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兰甲屯乡小西沟村二组233号。身份证号:211404198612257418。被执行人蔡金龙,女,1988年08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老爷庙村陈屯44号。身份证号:21140219880810324X。被执行人曹国华,男,1980年12月0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沙锅屯村三组417号。身份证号:211404198012037614。被执行人李晶,女,1982年10月26日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沙锅屯村三组417号。身份证号:211404198210266821。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葫南证经字第151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葫南证经字第15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宏伟

审判员  吴兴琦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叶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