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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705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705号

原告:李某甲,男性,汉族,1928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刘宗源,重庆市江津区蔡家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性,汉族,62岁,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某丙,男性,汉族,60岁,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某丁,男性,汉族,1970年0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第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徐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程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