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705号
原告:李某甲,男性,汉族,1928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刘宗源,重庆市江津区蔡家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性,汉族,62岁,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某丙,男性,汉族,60岁,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某丁,男性,汉族,1970年0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第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徐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程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