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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钢民初字第125号

夏福全与通化合兴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福全,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钢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夏福全,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滨江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东,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全诉被告通化合兴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7日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福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佳佳

代理

审判员  马恺浓

人民陪审员  马俊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春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