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
被执行人:赵某甲。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赵某乙。
被执行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赵某丙。
被执行人:赵某丁。
被执行人:王某乙。
被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张某、赵某乙、王某甲、赵某丙、赵某丁、王某乙、马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32执3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赵某甲、张某、赵某乙、王某甲、赵某丙、赵某丁、王某乙、马某、潘某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崇岳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邵长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