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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636号之一

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636号之一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东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34354502Q。法定代表人宋福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6061456P。法定代表人陈忠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7日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2367.5元,由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占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