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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446号

张继奎与付振昌、衡水凯汇凯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继奎,付振昌,衡水凯汇凯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奎。被执行人付振昌。被执行人衡水凯汇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650000元,利息221433元(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6年8月7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65元(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6年8月7日止,以后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10300元及执行费11257元,以上共计8969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振昌、衡水凯汇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6955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明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彬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