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邹欣。被执行人吴姣元。被执行人吴世发。被执行人潘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世发银行存款、收入205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姣元银行存款、收入1236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姣元银行存款、收入1450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波
审判员 廖灿辉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