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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050-2号

王峰与王德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峰,王德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5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腾飞。系王峰儿子。

被执行人:王德超,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德超一直未履行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德超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000元(数额以实际划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孙 健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施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