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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360号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绰丰柳机内燃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绰丰柳机内燃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3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01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YUANMINGTANG,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先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柳州绰丰柳机内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穿山镇绰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振宝,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执行的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绰丰柳机内燃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74972.86元、案件受理费5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2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柳州绰丰柳机内燃机有限公司于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5万元;

二、被执行人柳州绰丰柳机内燃机有限公司从2016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直至本案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三、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1月3日计至2016年7月28日止,合计23808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其中38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放弃2016年7月29日至本案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追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国   健

审 判 长 潘   国   健

审 判 员 韦作鼎

审判员韦作鼎

代理

审判员 覃   仕   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书记员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