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磊。被执行人天津福瑞达阀门有限公司。申请人王兆磊申请执行天津福瑞达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兆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福瑞达阀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华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刘永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