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643号
原告:谢启鑫,男,1983年3月2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军,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小芬,女,1971年9月26日生。
被告:四川合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昕。
被告:四川名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南路二段161号。
法定代表人:孙小芬。
被告:尹诚,男,1970年1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启鑫诉被告孙小芬、四川合力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名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启鑫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362元,由原告谢启鑫承担。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