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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保87号

衡水市鹏利嘉建筑保温材料厂与张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水市鹏利嘉建筑保温材料厂,张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87号

申请人:衡水市鹏利嘉建筑保温材料厂。投资人:宋玉霞。

被

申请人:张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水市鹏利嘉建筑保温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张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该案结案,放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民初69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