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595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学。被执行人丁勇。被执行人李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存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勇、李丹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268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