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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073号之一

周铭与王贵宾、孙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铭,王贵宾,孙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铭,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贵宾,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孙英,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执行人周铭与被执行人王贵宾、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铭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贵宾、孙英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王贵宾、孙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1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冬

审 判 员  吴凤敏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