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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字第218号

陈智华诉李焕良、刘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智华,李焕良,刘淑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陈智华,个体业户。被执行人李焕良。被执行人刘淑贤。本院受理(2016)黑0203执字第21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6)黑0203民特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焕良、刘淑贤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现申请人陈智华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203民特第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韩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沈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