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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624号

申请人肖宗田、杨芳侠与被执行人周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宗田,杨芳侠,周永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24号申请人肖宗田,男。申请人杨芳侠,女。被执行人周永成,男。申请人肖宗田、杨芳侠与被执行人周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周永成于2016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肖宗田、杨芳侠医疗费及司法鉴定费共计21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周永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肖宗田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长会

审 判 员  郭勇锋

代理

审判员  张莉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