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24号申请人肖宗田,男。申请人杨芳侠,女。被执行人周永成,男。申请人肖宗田、杨芳侠与被执行人周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周永成于2016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肖宗田、杨芳侠医疗费及司法鉴定费共计21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周永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肖宗田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长会
审 判 员 郭勇锋
代理
审判员 张莉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