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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508号

李连芝与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连芝,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芝。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连芝与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连芝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胜

审判员  王恩伟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