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芝。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连芝与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连芝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胜
审判员 王恩伟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