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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04825号

邓世林与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世林,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04825号原告邓世林,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祥辉(系原告母亲),女,汉族,生于1954年6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辉,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7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世林与被告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