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崔东升。
被执行人:郑平亚。申请执行人崔东升与被执行人郑平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2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东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平亚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5万元,就剩余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另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