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林淑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禹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岩,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淑兰与被执行人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月11月24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判决主文内容:
一、被告李岩欠原告林淑兰借款64万元,于2015年2月10日返还5万元,自2015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止每月30日返还5万元,2016年1月30日返还9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5,100.00元由被告李岩负担,于2015年2月10日径行给付原告林淑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限期之内无法执结,本案应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新颖
审判员 韩晓峰
审判员 胡野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金博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