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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4877号

赵红青与赵红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赵红青,赵红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4877号原告赵红青。被告赵红斌。

原告赵红青诉被告赵红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红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将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在原告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亲兄弟,1985年被告已经成年,原被告父母为被告赵红斌在住宅的后排盖了四间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在被告名下,1989年被告结婚后夫妻二人不愿意去后一排的房屋居住,非要住原先一家人所住的房屋,一家人经过协商后,原先的住宅归赵红斌夫妻所住,后一排归原告及父母居住,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证待以后双方重新建房时再进行变更。2008年左右,被告将自己的房屋拆掉重建,且办理了房产证。原告在后面的房屋里结婚,也办理了房产证,现在原告要翻建房屋,找被告协商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告夫妻死活不予配合办理,经亲朋好友以及村干部多次协调,均未能处理好此事。故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红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小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柏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