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838号
原告:王鹏。
被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
被告:冯科。
被告:冯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冯科、冯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2元,减半收取4941元,由原告王鹏负担。
审 判 员 武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赵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