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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2838号

王鹏与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冯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鹏,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冯科,冯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838号

原告:王鹏。

被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

被告:冯科。

被告:冯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冯科、冯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2元,减半收取4941元,由原告王鹏负担。

审 判 员  武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赵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