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范玲,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被执行人郭宁,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忠国,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薛庆红,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郭宁,系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石市证字第213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郭宁、王玉梅、马忠国、薛庆红、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宁、王玉梅、马忠国、薛庆红、石嘴山市聚隆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52405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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