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凯嘉蓝量贩式,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三道街***号。经营者刘春雨,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中环小区12区**栋6门***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凯嘉蓝量贩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304号。因该案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凯嘉蓝量贩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黄 晶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 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