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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行初3号

罗来芳与新野县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芳,新野县房产管理局,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81行初3号

原告:罗来芳,男,生于1962年10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祥,任局长。出庭应诉

负责人:谷宏,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海涛,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XX,男,生于1974年9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来芳诉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XX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本案第三人下落不明需核查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史  德  强

人民陪审员 丁  保  国

人民陪审员 杨  晓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文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