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81行初3号
原告:罗来芳,男,生于1962年10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祥,任局长。出庭应诉
负责人:谷宏,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海涛,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XX,男,生于1974年9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来芳诉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XX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本案第三人下落不明需核查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史 德 强
人民陪审员 丁 保 国
人民陪审员 杨 晓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文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