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财保33号
申请人:蒋美兰,女,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付荣保,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人蒋美兰与被申请人付荣保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蒋美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7月14日在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查封了被申请人付荣保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T****号小型娇车。现因被申请人付荣保向本院申请对车牌号为赣AT****号小型娇车进行反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付荣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荣保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T****号小型娇车的查封。
审判员 吴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胡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