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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922号

刘彪与田斌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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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922号刘彪:你与田斌民间借贷纠纷���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田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联系人:曹培军

书记员:王倩倩联系电话:0558-255****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