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382号申请执行人石荣岩,居民。被执行人李绍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38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绍强返还石荣岩借款本金400000元,自2016年4月起,每月1日付4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李绍强逾期不履行,石荣岩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李绍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绍强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万兴市场东路北侧农民公寓*-*-***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商-*****号)一套。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查询土地、车辆均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查封,进入司法评估程序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3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