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532号
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佛稠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
委托代理人:朱艳青,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光芒,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京村2组。
被告: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75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金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光芒、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王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