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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车思群与被执行人袁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思群,袁雪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车思群,男,1974年3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雪宁,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车思群与被执行人袁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袁雪宁于2015年3月1日起每月偿还原告车思群人民币600元,直到偿清30000元时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袁雪宁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